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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线路检测:政策法规

金沙线路检测: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13 浏览次数:10149 发布人:金沙线路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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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金沙线路检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金沙线路检测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ㄒ唬┘岢种泄厣缁嶂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ㄈ┳袷刂耙档赖潞蜕缁峁拢
  
 。ㄋ模┲С旨嗖旃ぷ,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ㄎ澹┚哂杏肼男兄霸鹣嘤Φ淖ㄒ抵、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芮辛等褐,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ㄆ撸┥硖褰】,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ㄒ唬┎斡胄姓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ǘ)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ㄈ┓从、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ㄋ模┎斡胄嗖旃ぷ鞯姆秸胝策;
  
 。ㄎ澹┒约嗖旎丶捌涔ぷ魅嗽甭男兄霸鹎榭鼋屑喽,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炖砑嗖旎匚械钠渌孪。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ㄒ唬└莨ぷ餍枰,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ǘ)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ㄈ┎渭蛹嗖旃ぷ饕滴衽嘌担
  
 。ㄋ模┒约嗖旃ぷ魈岢雠、建议和意见;
  
 。ㄎ澹┝私馑从澈妥莸募炀、控告的办理情况;
  
 。┦芗嗖旎匚锌构ぷ魇,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ㄒ唬┠7蹲袷叵芊ê头桑
  
 。ǘ)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ㄈ┍J亟鹕诚呗芳觳饷孛、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ㄋ模┭、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ㄎ澹┎渭蛹嗖旎刈橹幕疃,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淳嗖旎赝,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ㄒ唬┘嗖旎刂付ǖ哪谏杌垢莨ぷ餍枰岢龌蛘呋嵬泄夭棵、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ň嗖旎刂饕涸鹑松笈
  
 。ǘ)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ㄈ┘嗖旎亟鹕诚呗芳觳獍嘧影旃嵋槎钥疾烨榭鼋醒芯,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
  
 。ㄋ模┘嗖旎睾嫣匮嗖煸彼诘ノ患坝泄夭棵,并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ㄎ澹┨匮嗖煸逼溉魏,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在监察机关金沙线路检测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金沙线路检测班子任期相同。
  
  特邀监察员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特邀监察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ㄒ唬┦艿降臣驼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ㄈ┮蚬ぷ鞯髡、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ㄋ模┯衅渌,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金沙线路检测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ㄒ唬┲贫ㄌ匮嗖煸惫ぷ骷苹,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ǘ)通过与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ㄈ┳橹匮嗖煸辈渭幼ㄌ庋昂鸵滴衽嘌,定期向特邀监察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ㄋ模┯胩匮嗖煸彼诘ノ唤辛倒低,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机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监察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111日起施行。19911224日监察部发布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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